映象网讯(记者 崔学庆 实习生 崔卫东 通讯员 齐慧)6月18日,新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采取强制搬离措施。
据悉,该案涉及的对象是位于新乡县青龙路某居民小区内的一处房屋,纠纷产生于2017年中旬。原告贾某以被告王某非法占有涉案房屋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搬离涉案房屋,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贾某诉请。判决生效后,由于王某长期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贾某向新乡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多次约谈王某,开展释法沟通工作,但王某始终未履行判决内容。新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向王某下达了《限期搬离公告》,限期搬离,王某仍未履行,新乡县法院遂依法对王某采取强制搬离措施。在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处副处长张磊一行的监督指导下,新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近20名执行干警参与执行行动。
随着一声令下,执行干警在检察院、人大代表监督下,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拒不搬离房屋进行强制执行。由于联系不到王某,执行干警按照预定方案依法强制开锁。十分钟后,在公证员的见证下执行干警进入房屋,协助公证员对房屋内财物进行清点、拍照、录像、登记造册后搬离房屋。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对搬迁行动进行法律监督,公证员通过录音录像全程参与,同时还邀请新乡县人大代表监督执行全过程,保障整个执行行动的公开、公证、透明。
执行行动从9时持续至17时,参与此次执行行动的市中院综合处副处长张磊一行、新乡县检察院干警、公证员、新乡县人大代表及新乡县法院干警在停水停电的房屋内各司其责、认真履职,丝毫不为高温所困,切实保障执法效率,维护司法权威和胜诉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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