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崔学庆 见习记者 时红芳 通讯员 夏兴宇 郭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对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加强人权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有力推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然而有些犯罪分子想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避其应有的处罚,就想钻法律的空子,没想到却适得其反,得到了更重的处罚。
近日,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被告人吴某方涉嫌盗窃、诈骗罪一案获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对吴某方的刑罚由一审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依法加重了被告人刑罚。
今年1月份原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吴某方涉嫌盗窃、诈骗一案,该案移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吴某方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因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原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从宽量刑建议,建议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被法院采纳。但宣判后,吴某方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原阳县人民检察院遂提出抗诉。
吴某方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原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建议从宽量刑,但其在宣判后上诉,则是对认罪认罚意愿的否认,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是对法律的亵渎。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判鉴于被告人一审时自愿认罪认罚,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吴某方从宽处罚。现被告人吴某方提出上诉,原判基于其认罪认罚对其从宽的量刑基础已不复存在,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抗诉及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意见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体现了罪、责、刑一致的刑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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