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新乡讯(记者 崔学庆)2月23日映象网记者从中国银监会网站获悉,2018年12月2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发布豫银保监保罚决字〔2018〕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瑞金恒邦保险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存在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的违法行为。瑞金恒邦河南分公司总经理王海敏对上述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 决定对瑞金恒邦河南分公司责令在新乡地区停止接受交强险代理业务三个月;对瑞金恒邦河南分公司总经理王海敏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处罚决定书显示,瑞金恒邦河南分公司存在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的违法行为。瑞金恒邦河南分公司总经理王海敏对上述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 瑞金恒邦河南分公司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决定对瑞金恒邦河南分公司责令在新乡地区停止接受交强险代理业务三个月;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瑞金恒邦河南分公司总经理王海敏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版,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该局对瑞金恒邦河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同时,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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