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新乡讯(记者 崔学庆)长期以来,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持续保持严厉惩治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高压态势,向一切挑战法律底线、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宣战,严厉打击拒执犯罪不手软,让猖狂失信人感到“疼”,以强有力的举措破除影响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助力“执行办案百日竞赛”,弘扬社会诚信,充分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
案例一:任你到天涯 逃不过“法网”
案情简介:2009年11月,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以(2009)卫滨民一初字第55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某和冯某某(已判刑)向耿某支付180000元本金及其利息。被告人王某自2010年5月至2015年2月累计履行9200元,当王某知道自己被列为执行失信人名单后,就更换手机号,去北京打零工,所得报酬均用现金形式保管,逃避司法机关的联系。2018年6月,被告人王某被北京市公安局马泉营站派出所抓获。2019年3月,王某亲属代其履行200000元,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件启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有损司法公信力与法院权威,也损害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本案中的被告采取远赴北京打工、现金保管的方式逃避执行,自认为逃之夭夭,平安无事,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始终逃脱不了执行的“天眼”,最终不但偿还20万元债务,还换来了九个月的牢狱之灾。俗话说得好“躲过初一躲不过十五”,本案例提醒所有被执行人:任何躲避执行、逃避执行的行为都不可取,只有按照判决认真履行义务才是正确选项。
案例二:霸占他人房 判你没商量
案情简介: 被告人赵某某和其父亲赵某与郑某民事纠纷一案,2011年8月卫滨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卫滨民一初字第33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某某、赵某停止侵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从新乡市某路营业房中搬出,同时赔偿原告郑某租金损失。被告人赵某某提出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实际居住在营业房的被告人赵某某以各种理由拒不搬出房屋,致使郑某在购买该营业房后一直未能收回房屋。郑某申请执行后,被告人赵某某仍拒不配合。2016年1月,卫滨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了其中1间营业房,因另1间营业房内有一老太太卧床不起,赵某某拒不到场配合无法强制执行。2017年4月,再次强制执行,赵某某仍拒不到场配合。最终,被告人赵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赵某某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案件启示:对法院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是案件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本案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甚至在法院立案强制执行期间,以老太太为“挡箭牌”,始终拒不配合,履行判决义务,企图让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最终“偷鸡不成蚀把米”,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本案例提醒所有被执行人:对法院生效判决,必须无条件配合执行,任何耍“小聪明”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甚至会因此身陷囹圄。
负责审理这两起案件的刑事审判法官李惠萍表示,执行工作是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诚实守信是社会诚信体系构建的基本道德准则,执行生效裁判是被执行人应尽的法律义务,对于那些逃避执行、躲避执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卫滨区法院有决心、有信心打赢“打击拒执犯罪攻坚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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